照明控制
發(fā)布日期:2013-09-17
1、公共建筑和工業(yè)建筑的走廊、樓梯間、門廳等公共場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條件和天然采光狀況采取分區(qū)、分組控制措施。
2、體育館、影劇院、候機廳、候車廳等公共場所應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調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3、旅館的每間(套)客房應設置節(jié)能控制型總開關。
4、居住建筑天然采光的樓梯間、走道的照明,除應急照明外,宜采用節(jié)能自熄開關。
5、每個照明開關所控光源數不宜太多。每個房間燈的開關數不宜少于2個(只設置1只光源的除外)。
6、房間或場所裝設有兩列或多列燈具時,宜按下列方式分組控制:
1)所控燈列與側窗平行;
2)生產場所按車間、工段或工序分組;
3)電化教室、會議室、多功能廳、報告廳等場所,按靠近或遠離講臺分組。
7、有條件的場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天然采光良好的場所,按該場所照度自動開關燈或調光;
2)個人使用的辦公室,采用人體感應或動靜感應等方式自動開關燈;
3)旅館的門廳、電梯大堂和客房層走廊等場所,采用夜間定時降低照度的自動調光裝置;
4)中大型建筑,按具體條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單一功能的自動控制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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