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的評價指標(一)
根據人類的視覺感觀系統的工作原理,在對車輛駕駛人員的視覺作業(yè)特點入所需的視覺信息進行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大量的實驗室實驗和現場實驗,確定了機動車交通道路照明的評價指標,這些評價指標包括:路面平均亮度、路面亮度總均勻度、路面亮度縱向均勻度、眩光控制、環(huán)境比等。
1、路面平均亮度(L)
它是用來表示道路路面總體亮度水平的一個評價指標,系按照國際照明委員會(簡稱CIE)有關規(guī)定在路面上預先設定的點上測得的或計算得到的各點亮度地平均值。它是決定能否看見路面上的障礙物的最得要的指標。
2、路面亮度總均勻度(U)
它是路面上最小亮度與平均亮度的比值。良好的視功能要求路面上的最小亮度和平均亮度相差不能過大,否則,亮的部分會形成一個眩光源,從而影響駕駛員的視覺。
3、路面亮度縱向均勻度(U)
它是指同一條車道中心線上最小亮度的比值。如果在一條車道的路面上,反復出現亮帶和暗帶,形成所謂“斑馬效應”,會使得在這條車道上行駛的駕駛員感到十分煩躁,進而影響到人的心理,造成交通隱患。所以,在同一條車道中心線上的最小亮度和最大亮度的差別不能過大。
4、眩光控制
由于視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圍的不適宜,或存在極端的對比,以致引起不舒適感覺或降低觀察目標或細部能力的視覺現象。眩光分為失能眩光和不舒適眩光兩類。失能眩光的損害視看物體的能力,直接影響到駕駛員觀察物體的可靠性。不舒適眩光一般會引起不舒適的感覺,影響到駕駛員在進行作業(yè)時的舒適程度。
失能眩光用相對閾值增量(TI)來表示,它表示當存在眩光源時,為了達到同樣看清物體的目的,在物體及背景之間的亮度對比所需要增加的百分比。
不舒適眩光通常是通過主觀評價來確定其等級,它們之間有如下的關系,見表18-1。
表18-1 眩光評價等級
GR |
眩光的感覺程度 |
評價 |
1 |
不能忍受 |
不好 |
3 |
感到煩躁 |
不足 |
5 |
剛剛可以忍受 |
尚可 |
7 |
感到滿意 |
好 |
9 |
感覺不到眩光 |
很好 |
5、環(huán)境化
道路照明的主要目的要創(chuàng)造一個明亮的路面,使得路面上的物體能夠以這樣一個明亮的路面為背景而被車輛駕駛員看到。然而,路面上較高物體的上半部分、靠近路邊的物體、或者是位于彎道處的物體等,它們的背景是道路的周邊環(huán)境,因此,對于道路周邊的照明也是十分必要的,它能有助于駕駛員更好地觀察并且及時作出判斷。
環(huán)境比是與車行道兩側邊緣相鄰的5m寬的帶狀區(qū)域(如果空間不允許時可以窄一些)的平均照度與該車道上5m寬的帶狀區(qū)域或1/2寬度的車道上(通過比較選擇較小者)的平均照度之比。對于雙向車行道,應該將兩個方向的車行道一起作為單行線處理,除非它們之間設置有10m以上寬度的分車帶。
6、誘導性
道路照明的誘導性對于交通安全和舒適性同樣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道路照明的設計中應該保證誘導性方面的要求,但是,誘導性不能用光度參數來進行表示。誘導性分為視覺誘導和光學誘導,兩者既有區(qū)別又有緊密的聯系。
視覺誘導系指通過道路的誘導輔助設施使駕駛員明確自身所在位置以及道路前方的走向。這些誘輔助設施包括路面中線、路緣、路面標志、應急路欄等。
光學誘導系指通過燈具和燈桿的排列、燈具的外形外觀、燈光顏色等的變化來標示道路走向的改變或是將要接近道路的交叉口等特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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